企业年金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有些人认为,企业年金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其实,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相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有关系,福利标准对事不对人,企业年金则不同,重点体现效率,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导致企业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企业年金仍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所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那么,如何对企业年金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
一、企业年金会计处理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养老保险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是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是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提的应付企业年金,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如是生产部门人员的企业年金,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企业年金,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企业年金,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并对以上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企业年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但是,若企业当期实际缴纳企业年金大于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计提应付企业年金的,应当根据差额补提应付企业年金,会计分录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企业当期实际缴纳企业年金小于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计提应付企业年金的,应当将差额冲回多提应付企业年金,会计分录与补提会计分录相反。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实际缴纳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按照超过的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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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或雇用关系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同时,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即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来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因此,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二是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对因企业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四是对个人取得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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