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前期公司的股东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现在公司减资,把土地使用权退还股东减资,用纳税吗?
解答:对减资的公司而言
1、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支付给股东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
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3、应当根据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第七款及第三条第二十款计算征收营业税。
此外,还有印花税、及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对于股东(公司)而言
企业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处理,即: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此处,还有印花税等。
对于股东(个人)而言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此处,还有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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