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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权转让 节省税收成本

作者:魏标 陈颢文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10-21

甲、乙两企业都位于江苏省某工业园区,甲企业受市场环境影响,经营方面出现问题,有对外转让的意向,而乙企业生意红火,准备扩大规模新上生产线。甲、乙两企业能否合作成功?在税收上有何安排?

买卖,绕不开的税收 

位于某工业园区的甲企业,从事芡实加工业务,因经营效果不理想,达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要求,一直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亩产平均纳税达不到政府招商引资时的5万元/亩的要求,政府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置换。处在同一园区的乙企业,生产经营红红火火,但是原有的厂区已不能满足其扩大规模的要求。于是,在园区管委会协调下,甲企业、乙企业负责人经商讨达成共识,由乙企业一次性出资840万元,买断甲企业房屋及土地,甲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甲企业负责,并确定了收购预案,乙企业为此预交了350万元定金。就在预案即将付诸实施时,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发生了,即签订协议时,双方没有考虑转让环节的税收问题,该环节需要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基金、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约百万元。甲、乙双方都不想承担这笔税款,该怎么办?有人建议,甲、乙两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问题,即甲企业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企业的股东,可以达到乙企业股东实质控制甲企业且节省一笔税费,减少收购成本的目的。

转让,避不开的债务

随后,又发生了一件令甲、乙两企业烦恼的事情。原来,在股权转让时,两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注册会计师发现,甲企业这几年的经营状况不太正常,除账面明确记载的债务外,还从外面私人老板手中融资,赊欠的部分材料款也未能支付,而且这部分债务未在账面记载。面对甲企业没有完全浮出账面的全部债务,乙企业收购甲企业有一定的风险,搞不好收购未成反而惹来官司缠身。听了注册会计师的一席话,乙企业负责人倒吸一口凉气,庆幸自己还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合并,避债务又节税收

就在一筹莫展之际,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如下方案,即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甲企业注销。好处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的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这样,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后,就可以省掉债务缠身的麻烦。第二,企业合并后,合并环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当然,如果合并筹划再进一步,合并各方投资主体相同,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三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合并方案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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