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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汇总)
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汇总)1、赔偿金无票能否税前列支?(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16日
2、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19日
3、气瓶赔偿收入是否交流转税?(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问:我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7日
4、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
·主题:收取赔偿款开具什么发票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由于船公司的疏忽,将我司进口的普通货柜报成危险品货柜,导致我司多付了检验检疫费和码头费,现我司向船公司索赔,但船公司要求我司提供发票,请问我司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提问人: 匿名用户
 时间:2012-12-1311:08:47.0
·回复:收取赔偿款开具什么发票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如属于上述规定所收取的赔偿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国税发票。如不属于,请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回复时间:2012-12-1911:11:47回复人:12366咨询员
问:甲、乙两方签订物流合同,乙方不慎丢失物品,按照合同规定被罚款1000元,请甲方应向乙方开具何种票据?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补偿或赔偿行为不属于应开具发票的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闽地税函[2010]18号)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贯彻意见》(闽地税发[2010]30号)文件附件4)。
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如何开办公搬迁补偿协议的发票?咨询时间:2011-04-1315:16:37.0
咨询人:
您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在软件园二期望海路8号购买房屋,房屋里已有厦门网游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办公,经过管委会协调,网游公司同意搬迁,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内容含土建装饰消防(46万)、弱电(8万)、通风空调(38万)、办公家具(16万)、误工补贴及其他费用(18万),总计补偿费用126万(以上部分费用是为2009年时,网游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开的发票测算),现在由中国移动福建公司补偿给网游公司,但网游公司碰到开发票问题,请问领导如何开发票,怎么解决?谢谢!
回复信息
您好!经请示市局货劳处,认为可以由网游公司针对非不动产的部分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若网游公司有增值税税种的,可以自行开具,否则,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3%的通用机打发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收到的赔偿收入如何做账
2010-10-279:55 中华会计网校
【问】我们向A公司购买商品,由B物流公司负责保管及运输,并付给物流公司仓租费,但B物流在运输途中失误,导致部分货物破损,于是要付给我们赔偿费。这时,我们取得这笔赔偿收入是要开发票给对方并交营业税吗?还是开收据就可以了?怎么做账务处理
【解答】赔偿不需要发票 因为不是买卖关系,开收据就可以了。
因为是导致部分货物破损所以完整的分录是
借: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
其他应收款——物流公司
贷: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将来收到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同时注意部分货物破损,对于这部分物货的增值是否可以抵扣与你们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一下。
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0】37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7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二、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均应使用地方税收发票。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应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急 件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东地税发〔2010〕78号       发人:吴锡昌
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
发票问题的请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市地税部门及法院对“法院代为执行,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政策规定理解不一,造成征管争议,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对于收款方开具发票对象,有些地方法院要求开具给法院,而有些地税部门认为发票应开具给支付方(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我们认为,提供劳务及真正的付款方为被执行人,法院并非真正的付款方,它只是代为执行方,因此发票应开具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二、《通知》中对经济纠纷、由法院代为执行赔偿款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经济纠纷的性质,其中可能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也可能涉及营业税等其他应税劳务,对此类纠纷是否一律由地税部门开具发票。
三、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免征营业税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554号)第二点规定:“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发生不属财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不征税收入,企业申请使用税务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明确为非应税行为收入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门前开具《广东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对于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不征税行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否应先判断有关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而批准其开具地税发票。
当否,请批复。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梁爱文  联系电话:0769-22887381)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1日印发
打字:梁少娥  校对:征收管理科  梁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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