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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与《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拟对210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社会组织在本公告起45日内与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29—87297128、87297140),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与《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拟对210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社会组织在本公告起45日内与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29—87297128、87297140),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撤销社会组织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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