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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6 每日一税】新公司法涉税系列04:个人股东认缴减资是否缴个税(下)

【20240106   每日一税】

新公司法涉税系列04:个人股东认缴减资是否缴个税(下)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54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1月02日,有同学咨询:个人股东认缴减资是否缴个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前几天,我们一起讨论了个人股东等比例减持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今天,我们继续探讨个人股东不等比例减资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结论】个人股东以不改变出资比例进行减资,仅收回初始出资额,不涉及所得税,直接冲减投资资产计税基础。

如果既减少出资额,又改变原出资比例,股东收回投资款超过投资资产计税基础部分,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减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建议】实务中,对于个人股东不等比例减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尚存争议。每日一税认为,既然税企双方对等比例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没有争议,那么,可以考虑各自然人股东等比例实缴到位后,再进行转让股权,其个税处理就不存在争议,就可规避税务风险了。

案例04:王先生和张先生共同认缴出资1000万元成立A公司,王先生占股70%,张先生占股30%,王先生实缴资本350万元,张先生一直未实缴。A公司一直负债经营,2023年12月净资产1000万元。2024年1月,王先生和张先生拟将认缴减资300万元,其中张先生减资300万元,减资后王先生占股100%。问王先生和张先生如何缴纳个税?

解析:本案王先生认缴出资额700万元,张先生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因王先生实缴资本350万元,占比认缴出资额50%。建议张先生也先实缴认缴出资额50%计150万元。

然后,张先生将其持有A公司30%的股权按公允价345万元全部转让给王先生,王先生代扣代缴个税39万元,支付股权转让款306万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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