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6 每日一税】
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在12月份抵扣所有销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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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文件,给纳税人发放年末福利: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在12月份抵扣所有销项税额了。不看的话,就亏大了。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6年11月份销售货物产生销项税额400万元,销售营改增试点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产生销项税额600万元,当月新增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60万元。另据吉祥公司税款所属期10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栏次中留抵税额金额为270万元。请问2016年12月份对11月份纳税申报时如何填报?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小结:自2016年12月1日起,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在12月份,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抵扣所有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月份继续留抵。
三、案例解析
本案12月份对2016年11月份的增值税进行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如何填报呢?
假如吉祥公司11月份对2016年10月份的增值税进行申报如下图所示:
则12月份对2016年11月份的增值税进行申报时,按下图所示填列。
小伙伴们,记住没?忘记将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在12月份抵扣,你就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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