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9 每日一税】
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
销售农产品不能按13%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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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大家知道,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那么,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是不是不能按13%开具增值税发票。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份销售农产品给上海如意公司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260万元,货款收讫,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0万元,价税合计1130万元,吉祥公司在6月份进行了有关会计处理,确认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260万元,结转了成本。但由于吉祥公司6月份开具发票已达限量,该业务未开票含税销售收入1130万元在7月份给上海如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吉祥公司在2017年7月给上海如意公司能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应按11%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确认销项税额。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在2017年7月给上海如意公司能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我可以斩钉截铁地回答您:根据本案例的有关资料,吉祥公司在2017年7月完全可以给上海如意公司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7年6月份销售农产品给上海如意公司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260万元,货款收讫,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0万元,价税合计1130万元,吉祥公司在6月份进行了有关会计处理,确认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260万元,结转了成本。则2017年6月份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0
贷:营业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260
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税务处理:2017年7月纳税申报期内,应对已开票收入1130万元和未开票收入1130万元分别确认销项税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实际业务发生在2016年6月,并确认了会计上的收入和成本,业务实际发生在7月1日以前,则应按7月1日以前的政策以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7月份领购发票后,应继续给上海如意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按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如意公司凭收到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3%的销项税额。
思考:
1.假如吉祥公司只对已开票的含税销售收入1130万元进行了纳税申报,对未开票的部分没有进行纳税申报,7月再按13%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如何规避?
2.上海如意公司认为,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取得7月1日以后开具的销售农产品增值税发票只能是11%的发票,拒收13%的增值税发票。请问如意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吉祥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符合如意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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