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9 每日一税】
旅游企业收取的旅游收入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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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实务中,部分老师咨询投资方投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如何确定。现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是专门从事旅游咨询、票务代理、翻译服务、汽车租赁等业务。2017年8月30日向如意公司收取旅游费收入100万元,其中支付交通费、食宿、门票、翻译、地接旅游费等共计75万元。问吉祥公司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并向如意公司开具发票?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二、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为:
(1)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和邮政服务,税率11%;
(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3)其他应税行为,税率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因此,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按6%的适用税率确定销项税额。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8月30日向如意公司收取旅游费收入100万元,其中支付交通费、食宿、门票、翻译、地接旅游费等共计75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向如意公司收取旅游费收入100万元,扣除支付交通费、食宿、门票、翻译、地接旅游费等共计75万元后的余额25万元,申报销项税额1.42万元(=25/(1+6%)*6%)。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万
营业收入 98.58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对旅游服务业进行差额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差额纳税是指“按差额计税” ,而交易本身的销售额仍然是全额,而不是差额。
因此,会计处理时,营业收入应确认为98.58万元。
发票开具:吉祥公司应给如意公司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其中开具7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差额纳税扣减的金额需要提供合法的凭证才能扣减。
因此,如果吉祥公司未能提供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则交通费不能扣除。
思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经纪代理业务如何开具发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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