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6 每日一税】
分配股息红利未按规定时点扣缴个人所得税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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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实务中,分配股息扣缴时点如何确认,把握政策不准遭处罚,与新疆地税的朋友交流后整理成文。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由尚小二和吉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科技企业,尚小二占股30%。2016年8月26日,吉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按持股比例分利1000万元,,2017年9月25日实际支付应付股利1000万并扣缴尚小二个人所得税60万元。问吉祥公司什么时候对尚小二个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以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点为纳税义务时间。
三、案例解析
2016年8月26日,吉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按持股比例分利1000万元,2017年9月25日实际支付应付股利1000万并扣缴尚小二个人所得税6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假设吉祥公司分配股利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8月26日,分配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
贷:应付股利—尚小二 300
应付股利-吉祥集团 700
借:应付股利—尚小二 300
应付股利-吉祥集团 700
贷:其他应收款—尚小二 300
其他应收款-吉祥集团 700
2017年9月25日实际支付应付股利1000万并扣缴尚小二个人所得税6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尚小二 300
其他应收款-吉祥集团 700
贷:应交税费—个税 60
银行存款 940
2017年10月纳税申报期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税 60
贷:银行存款 60
吉祥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呢?
观点01:吉祥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存在税务风险。
因为吉祥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申报入库。
观点02:吉祥公司未按规定时点扣缴个人所得税,晚缴1年,税务机关认为应缴滞纳金10.8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吉祥公司通过尚小二和吉祥集团的往来会计科目将应付股利分配到尚小二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因此,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时间应为 2016年8月26日,吉祥公司存在补缴滞纳金10.80万元的税务风险。
但是,如果吉祥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则不存在补缴滞纳金10.80万元的税务风险。
2016年8月26日,分配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
贷:应付股利—尚小二 300
应付股利-吉祥集团 700
2017年9月25日实际支付应付股利1000万并扣缴尚小二个人所得税60万元。
借:应付股利—尚小二 300
应付股利-吉祥集团 700
贷:应交税费—个税 60
银行存款 940
2017年10月纳税申报期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税 60
贷:银行存款 60
因吉祥公司未将2016年8月应付股利分配到尚小二的个人名下,尚未支付,不存在扣缴纳税义务,则不存在追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的风险。
税务的坑真多,一不小心做账就做出税收风险,太悲催了。
思考:本案吉祥集团取得投资收益,免收收入的确认时间如何确认?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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