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1 每日一税】
发票丢失如何税前扣除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44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将发票丢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与大家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事实上真实发生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合理的正常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注意事项
1.普通发票丢失
普通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复印件上要开票方加注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需提供其他可证明支出合理性的材料,如合同,转账凭证等。
2.专用发票丢失
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发票丢失的法律后果
发票丢失,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思考:纳税人发票丢失,是否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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