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2 每日一税】
纳税人缴了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汇算为啥不能税前扣除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14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众所周知,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现将税前扣除凭证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中午,艳阳高照,吃完午饭的我正准备午休25分钟(传说是最健康的午休时间)。
突然电话又响起,一看是老朋友来的,赶紧接... ...
"李老师,请教一个业务:公司缴了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能呀!”我斩钉截铁地答,信心满满滴。
“啊?咋个税务师事务所给我公司汇算时,不让俺在税前扣除,叫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我大惊,立马打起十二分精神。
立马追问,您公司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做的?附件有哪些?全部拍照发我瞅瞅。
原来呀:朋友所在公司2019年一直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公司的账列增值税附加税费除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外,无其他任何附件。
看到这里,我就明白了事务所的老师为什么不允许该公司税前扣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了。朋友,您明白了吗?
因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公司只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缴纳的税费税前扣除,还缺乏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事务所老师不允许税前扣除,是有道理的。
但是,李老师告诉朋友:“不急,赶紧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完税凭证,并附在凭证后面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事务所的老师就允许你扣除了。”
因为税法也规定,只要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朋友的公司按规定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2020年5月31日前打印或者到税局取得完税凭证,附在凭证后面,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起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就可税前扣除了。
于是,我朋友愉快地挂了电话。
可是,昨晚正准备吃晚饭时,他又来电话了:“李老师,好哥们,你的办法真灵!... ...”
慎重提示:建议纳税人缴纳各项税费后,即时到税务局打印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扣除凭证。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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