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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2 每日一税】《突发:无偿转让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再无争议》


【20201002   每日一税】

突发:无偿转让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再无争议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6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和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征税政策,消除税企争议。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明确无偿转让股票卖出价计价原则,自2020年9月29日起,无偿转让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再无争议。

       无偿转让股票,毫无争议,应视同销售服务(注:“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转让股票,既然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就要确认销售额;而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买入价容易确定,关键是卖出价如何确定。

       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四条给出三种卖出价的确定方法: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平均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究竟采用哪种确定方法,往往税企产生重大争议。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现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专门对无偿转让股票确定了“以买入价确定卖出价”的新的视同销售额确定方法,一锤定音,解决了税务机关无论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哪种确定方法确定销售额的征税争议。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视同销售服务的销售额为0,不需要缴增值税,征管双方不再有争议。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精神不难看出: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视同销售服务的销售额为0,不需要缴增值税;将实际征税环节递延到下一个股票真实转让环节,因为股票真实转让环节的买入价为无偿转让股票转出方的买入价,在股票真实转让环节一并征收增值税,国家也未少征税,同时避开税企争议,也符合视同销售的原则,必须给财政部和总局点赞。

       提醒:无偿转让股票,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应视同销售服务,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0元,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思考:金融商品转让的情形有哪些?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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