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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介绍

国家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首次提出“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同年10月,经保监会备案同意,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条款正式设立。

2017年7月7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制定包括“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十项具体措施,并提出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到2020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保函。

2019年7月16日,住建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持续推动“保函代替各类保证金”的制度办法,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全面推广与实践应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各省市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建筑业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0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工人工资的保险。建筑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7〕7号)

3.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导致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裁定或法院文书要求先行代为支付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建筑〔2018〕4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是指由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证形式。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文书要求先行代为支付的,由出具保证的机构承担代偿责任。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数额与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担保合同,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向项目所在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提交,建设单位凭保险合同、保单、或保函,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8〕12号)

在工程项目中引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机制,不仅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能有效释放建筑施工企业缴纳高额工资支付保证金资金压力,利用市场化机制促进建工业的良性循环与发展。下面我们通过8要素了解该保险产品。

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

一旦投保人发生破产清算、流动资金不足等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导致投保人无法全部或部分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险公司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承担赔偿义务,保证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该险种除了是建筑企业在申请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向住建部门提供的工资保函证明外,还是建设期间欠薪风险的外部控制,以及建筑企业未完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的工资保障。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三)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

(四)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五)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六)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通俗讲,即,一旦投保人发生破产清算、流动资金不足等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导致投保人无法全部或部分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险公司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承担赔偿义务,保证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投保人

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其中,施工单位是主要投保人,投保保证保险以免缴工资保证金,节约资金成本;建设单位则多因承担欠薪连带责任而投保以防范风险。

被保人

投保人依法招用的农民工

保险期限

保函有效期一般自签单第二日起计算,直至基础合同期满终止。保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随意变更。针对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变更,提出改变或终止保险责任期限,如在暂停施工、工程延期等情况下,保险期限可经协商予以变更。

投保资料

(一)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证明,被保险人花名册,各工种人数等;

(四)工资预算,工资支付标准、期限、形式等资料;

(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保险费率

约1.5%-3%

理赔资料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损失证明;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

(五)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使用工资支付保险保函的优势

工程担保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与担保公司保函三种形式。三种保函形式中,银行保函与保险保函的保证担保效力较高,担保公司保函虽然准入门槛较低,但缺乏足够的赔付能力,且保函作用受地域限制较强。因此,这里主要以银行保函与保险保函的综合办理成本进行对比。

首先,在费用成本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费率仅约为1.5%-3%,较办理银行保函投入低出近一半费用;

其次,在办理流程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流程快,耗时少,并不像办理银行保函时的“高门槛”“多往返”,时间成本较低;

最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保函办理,除了严格的反担保,还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则不同,反担保灵活,不占用企业授信,释放企业融资能力,因此保函综合办理成本较低。

特色:独立保函,见索即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债权人在提出索赔时,担保人无需确认债务人是否违约,债务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赔程序出示相关文件(表明债务人违约情况的书面索赔要求)即可,担保人在确认债务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后,需无条件地付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属于独立性保函格式,独立于基础合同,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效力,其效力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见索即付保函的保证责任相较从属性保函更为严厉:被保险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保险人即应付款,而无需出具支付相关的法律文书。工程履约保险中常见的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都属于从属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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