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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存在无效风险

作者:李震宇 计珺

案件导语:

本案为2022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套典型案例之一,明确了涉案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因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而无效,保护了村集体合法权益,并规范了集体林地交易规则。

关键词:

林权买卖合同 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 民主议定程序

案情概述

2009年,被告B村村委会与本案第三人签订《林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村路工程项目资金短缺,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C集体林地作价2.5万元转让给第三人经营,经营期为三十年。案涉合同签订时,该村约有村民一百人,未选举村民代表。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出卖C集体林地干群会议记录,显示当年共有10人参加会议并签字按印。

原告A等五十四人系B村村民,在2018年,村委会新旧领导交接时,全体村民才得知该地已承包给第三人,原告A等五十四人认为被告村委会在签订《林权买卖合同》前未召开会议,未经村民代表同意,事后未公示,更未报当地乡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村集体财产承包他人多年,严重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在向村委会现任领导以及县、乡领导多次反映无果后,于2020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摘要

被告B村村委会与本案第三人签订《林权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B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签订了《林权买卖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签订时经过法定数量的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合同签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故《林权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律分析

1、民主议定程序是承包集体土地的重要法定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集体土地应当遵循法定原则以及法定程序进行。其中民主议定程序,也即“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才可签订承包合同”,是决定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程序性要件。

2、承包集体林地应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集体土地包括林地,因此承包集体林地也应当遵守我国关于集体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如果承包集体林地,未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民主议定程序,则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产生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3、新颁布的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即使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也有效

2022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但同时,该条也规定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三种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

例外情形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例外情形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律师提示

本案最终被确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是因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目前,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落实所有权”“保护承包权”的前提下“放活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的交易活动日益增多。在此,律师提示在进行集体土地交易时,发包方、承包方都应审慎履行必要法定程序,防止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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