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中不作为情形有哪些?
答:
1、未及时组织调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的。
2、未及时审查或移送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的。
3、未及时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4、未及时将医疗事故处理结果上报给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5、未按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相关内容。
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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