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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签署,结算费用多出30万… 几个必看的审计争议案例!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招投标活动都要围绕这两个规律、法规实施。这两部法律、法规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 招标范围、招标规模。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4) 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5)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因建设项目一般规模大、造价高,大批资金、企业涌入建设行业,进行利益角逐,又因入行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时有串标、围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等情况的发生。笔者通过内部渠道,搜集到几个有关招投标的审计案例,分享给大家,让大家也了解一下,遇到类似问题时司法部门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一

招标清单、施工图纸均无幕墙土建收口做法

是否可以增加费用?

案例:

某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其中幕墙工程甲方单独发包。施工中,甲方发工作指令单,要求总包对幕墙的土建收口进行封边施工,原招标图纸没有幕墙土建收口封修做法,施工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明确封修做法并获甲方批准。结算时,总包认为这属于图纸和清单外项目,应予以费用补偿?

审计依据: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之“总分包界面划分条款”。

审计结果:

虽然招标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均无幕墙土建收口封修做法,但是“总分包界面划分条款”已经明确所有的土建收口工作均由总承包人负责,视为总承包人已经将此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了,对幕墙土建收口封修的深化设计和施工属于固定总价包含范围,不应另外计算费用。

案例二

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是否应予以补偿?

案例:

某江苏省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列项不完整,未列“夜间施工”、“成品保护”,招标控制价和中标清单均未考虑此项费用,实际施工发生了以上费用,结算时,承包商主张这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漏项造成的,依据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甲方负责的原则,甲方应予以补偿?

审计依据:

《13清单计价规范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规定: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措施项目招标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审计结果:

不予以补偿以上措施费用。

案例三

现场签证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

案例:

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一项设计变更中说明,该铁路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老百姓偷土,在新建铁路沿线形成了一个大水坑,造成铁路沿线地质、地貌与原设计勘测时发生了较大变化,需重新勘测和设计。该变更主要内容为向路基淤泥中抛填片石,片石抛入后大部分埋入淤泥中,属于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一般只能以建设、监理单位的现场签证作为结算和审核依据,审计人员却发现现场签证工程量异常偏多?

审计依据:

材料供应单位关于片石采购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同时查阅车辆运输的原始票据,最终核实了实际抛填片石的工程量与变更结算的工程量相差近1倍。

审计结果:

以采购合同为准结算工程量。

案例四

在当地无法供应材料的是否可以调增费用?

案例:

某使用财政拔款的学校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然材料价格是约定不能调整的,但在结算时有一张签证单是关于部分材料价格调高的内容,各方也都签字认可了,签证单上写的原因是“在当地无法供应材料”。那么,结算审计时材料价格能调高吗?还是按原合同价格?

审计原则: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完全应该预见到“在当地无法供应材料”这种情况,并应将该因素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审计结果:

不能调整材料价格。

案例五

没必要变更的,签订了变更单,如何处理?

案例:

某工程院图纸设计内墙采用白水泥刷两遍,施工中变更为白水泥刷三遍,且已办理签证。

审计依据:

常规施工方案、以往工作经验、现场实际勘测。经追加审计程序得知,此变更为施工方为掩饰墙面砂浆无法找平而进行的工程变更,是施工单位为了处理前期工程质量遗留问题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经分析认为对于此项工程来说变更的原因是施工方质量缺陷造成的,并且按常规施工方案增加一遍白水泥不是必要的,所以最终仍按两遍进行结算。

案例六

甲方和监理人员越权签署造价审核意见的如何处理?

案例:

某工程在市区施工,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较高,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砌围墙封闭,在行人路旁搭设安全挡板并设警示牌。乙方因此计算各种费用30万元,结果由于本工程参加现场管理的甲方和监理技术人员对工程造价知识不是太熟悉,签署了“情况属实,按实结算”这样意见。

审计依据:

(1)监理及施工合同中,有关监理技术人员、甲方技术人员的工作权限条款。

(2)现场踏勘记录及施工合同中有关措施费报价的条款。

审计结果:

审计单位认为,在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工作权限条款中监理技术人员、甲方技术人员没有造价审核相关权限,有关造价“按实结算”审核意见无效;并且乙方在投标前已经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据此编制的投标报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可以提前预见到的,视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不予以增加费用。

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的最终审计结果不难看出,司法部门进行造价审计时,都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等为依据,有理有据的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才能心服口服。

对于我们建设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要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层次,遵纪守法,才会避免做无用工、返工重做、受到处罚等情况的发生,才能更好的推进、完成工作,为建设行业添砖加瓦。

*本文系王培峰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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