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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采购中的十大黑洞

典型案例       

 

招标采购领域中的十种典型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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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不迷糊

Know the law not confused

以下案例来源于:海北审计、审计之窗

招标采购领域中存在多种违法违规现象,但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属于哪种违规现象?我们整理了多个招投标违规现象的具体情况,现在通过十个案例详细分享各种现象。

黑洞一:暗中陪标

【案例情况】:

A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B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A暗示招标代理公司按B公司资格编制招标文件,由B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在开标前将这5家公司报价排名、得分要求分别做了统一部署,要求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可以制作得马虎一些,但必须要保证是有效标。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B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得分太低。评标结果,B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串通行为,实践中很常见。这种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共同恶意串通 ,采取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招标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招标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

黑洞二:违规招标

【案例情况】:

2022年12月,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某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案例分析】:

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

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某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排斥了其他品牌车的竞争,且是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只能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所以不满足开标要求。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这种部门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比较普遍,对遏制腐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评审委员会在不符合法定条件“ 3家不同品牌供应商”的情况下仍然评审选出A供应商中标。

这一连串的违规操作都是对招标采购法等规章制度不熟悉导致, 所以作为单位分管招标采购的领导除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外,还得委托具有专业能力、靠普的代理公司,这样可以减少违法违规和审计麻烦。

黑洞三:低价竞标

【案例情况】:

某市级医院招标采购一批进口设备。由于该医院过去与A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招标仍希望A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等开标时,该医院要求A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等在签订合同时再将货款提高。

果然在开标时,A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标委员会审议推荐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前,该医院允许将已中标投标报价提高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并与A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是提高10%后的合同价远远高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案例分析】: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后又高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招标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黑洞四:量身定制

【案例情况】:

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

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省级成功案例,其中有一个是本系统省级成功案例),只比预算价低2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案例明显违反上述两法相关条款,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量身定抽”招标采购,违法违规。

黑洞五:虚假应标

【案情】:

某省级公务用车维修点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对“合格投标人”作了如下规定:在本市区(不含郊区)有12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省交管部门批准的汽车维修资质、上年维修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招标结果,某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高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中心专门组织了采购人和有关专家代表赴实地进行考察。考察小组的考察报告是这样写的:经实地丈量,该企业拥有固定修理厂房800平方米,与投标文件所称拥有的修理厂房1752平方米相差952平方米,与招标文件规定的1200平方米标准相比少了400平方米;经对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该企业的年度维修营业额为78万元,与投标文件所称的350万元相差272万元,与招标文件规定的200万元标准相比少了122万元以上。鉴于以上事实,建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取消其中标资格。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供应商参与投标、谋取中标,实属天经地义,但有个前提就是,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的动机、恰当的行为去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供应商如果以不诚信行为虚假应标,一则会给自身形象抹黑,烙上“不良记录”、还可能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二则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黑洞六:倾向评标

【案例情况】:

某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招标。采购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7家实力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采购人自行成立了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其中3人是采购人代表,其余两人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本地一家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

【案例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采购人对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比较欠缺,过于随心所欲,整个评审活动不规范、不专业、不合法。

首先,评标委员会成员是由采购人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成立5人评审委员会,那专家人数至少是4人,采购人代表最多为1人,可采购人代表占了3人,而专家却只有2人;

由于本案例招标金额达到了12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至少就应该为7人,此时专家人数最少应为5人,采购人代表为2人;

采购人为了控标,并没有按这要求抽取专家,而是按自己要求配置评标委员会成员。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明显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黑洞七:故意流标

【案例情况】:

某单位建造20层行政办公大楼需购置5部电梯,根据交楼要求必须在10月1日前调试运行完毕交付。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这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金额已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采用公开招标。8月12至9月3日,基建办负责人A为“慎重起见”,先后5次赴外省进行“市场考察”,并与几家进口品牌代理商接触商谈,几次暗示其中一家M品牌代理商需详细沟通。在A努力下,9月10日,由于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本次公开招标以流标处理。但由于距离10月1日交楼要求只有20天,除去安装调试,时间非常紧迫,最终只能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9月17日,通过竞争性谈判,M品牌代理商以性价比最优一举成交,9月29日,电梯安装调试成功。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的“经典”之处,是采购人以“市场考察”之策略拖延时间,以“暗示沟通”之方法规避公开招标。从表面上看,造成流标的原因是公开招标投标商不足3家,最终因为采购时间紧而不得不采用非招标方式。

实际上,采购人正是利用了流标的“合理合法”之因素,达到了定品牌、定厂商的真实意图。

黑洞八:考察定标

【案情】:

某2500万元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招标。据了解,国内具有潜在资质的供应商至少有5家(其中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一家企业中标)。鉴于该项目采购金额大、覆盖地域广、技术参数复杂、服务要求特殊等,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定标条款作了特别说明:本次招标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采购人代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后,最终确定一名中标者。招标结果,那家本地企业按得分高低排名第三。经现场考察,采购人选定了那家本地企业作为唯一的中标人。

【法理评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代理机构)、第七十八条(代理机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上面条款都说明了不得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但通过考察定标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条款。就采购人而言,要把一个采购金额比较大且自己从未建设过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托付给一个不熟悉的供应商有点不放心,单从这个心理层面上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定标,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问题是,本案出现的情况有点不正常。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企业中标,这就等于排斥了外地的4家潜在投标人;考察定标的标准没有在标书中阐明,所以人为定标的成分很大;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以排名不分先后的名义,不按得分高低定标,似乎有失偏颇。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应当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将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

但法无禁止即可为,通过考察定标又好像说得过去。

黑洞九:人情招标

【案例情况】:

某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建设一个能覆盖本系统省、市、县的视频会议系统项目。该项目实行软、硬件捆绑邀请招标,其中:软件采购金额占45%,硬件采购金额占55%。

该部门负责人A的同学系本地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表明想做项目软件部分。于是,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发出了如下要约:投标人必须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竞标,软件服务必须在4小时内响应。邀请招标结果,如采购人所愿。

【法理评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因为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实行联合体投标是可以的。在本案中,如将该项目实行软、硬件分开招标,采购人A同学的本地软件企业是没有资格投标的。所以,采购人就使出了联合体投标的绝招;因为同学关系,本地小企业异地中标,这种方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情招标。

黑洞十:拖延授标

【案例情况】:

某单位采购电脑100台,按规定:双方应于1月31日签署合同,供应商乙方必须在签署合同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货物,采购人甲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验收手续,货款必须在验收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乙方于2月10日前分3次将100台电脑交付甲方,甲方指定专人分批验收后投入使用。截至4月30日,乙方向甲方多次催收货款未果。于5月8日,乙方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落实资金支付事宜。

经查证,双方未按规定时间签署合同,未按规定办理货物验收单;甲方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予付款。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拖延授标案例。作为强势的采购人利用供应商的弱势心理,在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反而要求供应商先行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借口资金紧张原因拖延付款,致使供应商多次上门催讨货款未果。

本案的主要过错是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上述现象十分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一笔生意,通常不敢得罪采购人,往往不计较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种法律意识欠缺、惧怕采购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采购人拖延授标的非法行为。拖延授标的恶果,不但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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