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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消防救援口、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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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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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口

含消防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

一.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新规增加豁免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房可不设),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应≥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新规增加豁免条款:有外窗可以从第三层起设置);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应≥1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应≥0.8m(新规增加豁免条款:利用门时净宽度应≥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新规增加条款:室内室外都要有可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二.下沿距室内陆面宜≤ 1.2m,间距宜≤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应≥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三.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门窗洞口间距>80m时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其宽度≥ 0.75m,高度≥1.8m,并应设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消防车道

含消防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

一.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新规增加豁免条款:取消环形车道说法):

1.高层和占地面积>3000m2甲乙丙类厂房;

2.占地面积>1500m2的乙、丙类仓库;

3飞机库。

二.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①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②住宅建筑应至少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作道(新规增加条款:住宅建筑不论多层还是高层,均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这条对于多层住宅项目影响较大)。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单作业场地一侧。

三.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规定:

1.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要求(原规范要求: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过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应≥4m,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宜≥5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2.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应≤10%(新规把消防车道的坡度由“不宜大于8%”改为“不应大于10%”,相比老规范有所放宽),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3.长度>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新规把消防车道长度放宽到>40m时才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4.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新规增加保障要求)。

5.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150m或总长度>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6.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是指消防车回转时消防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我国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普通消防车9m,登高车12m,一些特种车辆16~20m。

8.尽头式车道应根据消防车辆的回转需要设置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宜≥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宜≥18m×18m。

9.消防车道的间距: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160m。

消防车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

含消防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

一.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新规有所放宽:没有申明>50m的建筑必须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也没有申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最低长度要求)。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4m的裙房及其他防碍消防车操作前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新规对坡度没有具体要求:原规范场地的坡度宜<3%)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4.场地长和宽分别≥15m和10m、高度>50m长宽为≥20m和10m。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距建筑外墙宜>5m且应≤10m。

5.高度≤50m建筑连续布置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宜≤3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和宽分别≥15m和10m、高度>50m时长宽为≥20m和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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