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述
七年级班主任老师张某,周一早上检查语文作业,发现学生白某没有交,询问情况,白某说在家里忘了带来,张某怀疑他没有做作业,生气的让他回家拿。白某拿着张某开的假条出校门回家,临近家门看见父亲的车还在家门口,想到如果此时进去很可能被父亲看见遭训斥,就转身去玩耍。后来去了网吧,在网吧遭遇社会上年轻人骚扰,发生口角相互推搡,白某被打伤。第二天,家长找到学校,指责班主任张某不负责任,随意赶孩子回家,让孩子离开学校,导致孩子受伤住院治疗,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
案例解析
本案中,伤害的主要行为人社会青年负主要责任,作为学校也有一定的过错。上学期间,教师没有与监护人取得联系,擅自让学生回家,导致学生失去监管,出现事故,学校要付相应的负责。
教育部《中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之间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要负相应责任。
案例启示
学校教师要高度注意学生情况,尽到安全信息及时告知义务。教师在上课前一定要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上课期间,应禁止学生擅自离开教学场地,更不能擅自让学生离开学校,失去监管。学生无故没到学校,班主任应将情况及时向家长反馈,询问原因,以防止学生逃学出现意外。班主任或教师应与监护人经常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情况。
家长也要对孩子的安全引起重视,《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督促孩子好好学习,遵守纪律,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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