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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的两大问题

劳动争议问题在全国各类考试中考查比重虽少,但其中涉及的细节问题值得大家学习和思考。

(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

1.看主体和内容,主体上,明确争议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主角”是对的,如此才会产生劳动争议。内容上:是不是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相关,否则便不是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常见事项: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家庭与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等,以上情形主要是由于不符合劳动争议的主体要求。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

若选择劳动争议仲裁这一途径,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不以约定为前提,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与普通民事仲裁相比,劳动仲裁只要产生劳动争议即可先仲裁后诉讼,而民事仲裁需要以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为前提才可提起仲裁。

(2)仲裁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起算仲裁时效,因此,例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等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并不受上述仲裁时效的限制。

(3)关于仲裁形式与管辖。仲裁应当书面的形式,口头为例外。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4)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上,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一裁终局”情形下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性裁决中存有可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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