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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情节——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关于自首,在事业单位的考察中,这一部分多以案例方式进行,相较于前一部分的刑罚这里会更侧重于理解。因此我们需要对知识点之间的特点做更加深入的区分比较。在我国刑法中,自首可以被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清楚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带大家来看一下这一部分在学习时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在这一概念里面我们首先要注意到,构成一般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被认定为一般自首。假设题目中只强调行为人如实供述或者自动投案,则不应直接认定为构成一般自首。其次,对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认定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自动投案的情形还是很多的,尤其是被亲友规劝、陪同的情形经常会出现在我们的题目中,一定要明白这些情况也是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但是要注意,同样是亲友,如果是采用捆绑的方式被送到有关机关的则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只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2.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此在做题时也要注意行为人是否符合上述的情形。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指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这一概念里面同样也是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一是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

二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最后,还必须是不同种的罪行,即如果行为人是因为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只有当供述非盗窃罪时才会对供述的罪行构成特别自首,相反如果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就只能定义为坦白了。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自首时是否需要自动投案,特别自首的行为人属于在有关机关的控制范围内,故不需要自动投案,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一点来去区分。当然是否构成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还需要从我们刚才的几个方面认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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