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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到底是“重农轻商”还是“重商爱商”

                扁舟听雨秦汉系列

            汉帝国的建立之荡平天下(五十七)

公元前199年3月,刘邦颁布了一份著名诏令:

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

这份诏令被后世简称为“商贾律”,往往作为刘邦采取“重农轻商”国策的重要证据。

关于汉帝国“轻商”的资料不止区区一个商贾律。

《史记·平准书》曾经这样总结刘邦对商人的打压政策:

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司马迁形容刘邦时期的“商贾律”是辱商人,此外还有重租税“困”商人。

《史记》没说明汉帝国对商人怎么个“重租税”法。

好在东汉学者应劭在给《汉书》作注时提供了宝贵资料: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

这就是此前我们介绍过的人头税(见链接:《刘邦加税),商人和奴婢都按两倍收取人头税。

除此之外,商人还要受到更多的身份限制,比如:

孝惠、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比如尽管汉帝国在刘邦死后解禁了对商人的很多限制,但商人乃至商人子孙仍然不能当官。

可见刘邦时期,商人及其后代必然也不能当官作吏。

看了这么多打压政策,似乎刘邦确实是轻商甚至痛恨商人。

但我们有必要追问一句,刘邦真的有那么“轻商”吗?

如果以现代社会商业至上的标准,刘邦当然是轻商的。

可评价刘邦是否轻商应以秦帝国的商人政策,商业环境为标准。

如果汉帝国商人地位、商业环境与秦时差不多,我们可以说刘邦“轻商”,否则就不能简单认为刘邦“轻商”。

在对刘邦时期商人与商业政策和秦时对比之前,我们先要理清一下诏书原文里“贾人”的概念。

贾人是秦汉时期的一个专有名词。古时通常有行商坐贾的说法,因此东汉学者郑玄给《周礼》作注时,唐朝学者颜师古给《汉书》作注时都强调了这点。

很多人据此觉得秦汉时对贾人的各项政策是专门针对开店铺的“坐贾”。

实际上秦汉时期语境商贾通用,贾人就是指的商贾,也就是所有商人。

晁错上疏汉景帝的《论贵粟疏》提供了直接的证据: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晁错明确说现在法律贱商人,可法律条文都用的名词“贾人”,可见商人和贾人在当时是一个意思。

言归正传,我们来看看秦帝国时期的商人是什么待遇。

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

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

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

上面这段来自睡虎地秦简,是秦国引用自魏国的《户律》。

主要是说那些不居住在国家划定聚落,到处游走躲避帝国赋税的人,还有那些入赘给人家当上门女婿的人。

他们都是破坏国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人。

这些人不许立户,不许给予田宅,三代以内不许进国家编制,其后七代都要标明其贱民出身。

叚(假)门逆旅,赘壻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

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

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

上面这段也来自睡虎地秦简,是秦国引用自魏国的《奔命律》,可以理解为紧急军情时的征调法律。

大意是说:那些游走各地的商人和自甘堕落的上门女婿,你们要么不事耕种,要么不修家室,为淳朴善良的人民带来了很坏的影响。

寡人是恨不得把你们这群贱人都杀光了啊!

可是寡人实在是仁慈善良,实在不忍心看到你们的亲人兄弟们伤心。

寡人决定,把你们送到部队里去接受再教育,好好改造你们。

将军们哪,对于这些贱人,你们一定不要心慈手软,一定要严酷的对待他们。

将军们要时常杀牛来为将士改善伙食,但切记:

改善伙食时,那些贱民不许吃肉,饭也只许他们吃三分之一。

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人就把这些贱人顶上去。

尤其是当该死的敌人建了好多好深的城壕时,正好用这些贱人去填壕沟。

立法者行文中那咬牙切齿的痛恨跃然简上。被痛恨的主要对象是则商贾、流民和赘婿。

《史记》中我们也能找到史料与出土秦简相对应:

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秦帝国攻打南越就大量征发了逃亡流民、商贾和赘婿等贱民。

为什么秦帝国痛恨赘婿,我们此前做过详述。(见链接:《上门女婿

帝国痛恨逃亡的流民也可以理解,毕竟逃亡就是逃租税,当然为帝国不容。

那为什么秦帝国痛恨商人呢?这一点反而引起了一些争议。

(周)勃以织薄曲为生,常以吹箫给丧事,材官引强。

樊哙,沛人也,以屠狗为事。

灌婴,睢阳贩缯者也。

周勃以编织养蚕器具为生,还兼职给人办丧事奏乐赚钱;

樊哙则是以屠狗贩卖狗肉养家,灌婴则以贩卖布帛为业。

这三位汉帝国开国元发家前都在做买卖,说起来都是小生意人。

但似乎他们没有受到秦帝国对贾人的歧视性对待,至少没有去南越打仗。

更进一步周勃身份还是材官,属于精锐正卒编制,有机会升爵成为人上人。

从这三位的经历来看,并不是做生意就是“贾人”,商贾身份有相对严格的定义。

其实秦简中对商贾的定义给出了一些线索。

商贾之所以被朝廷仇恨根本原因是“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意思是他们不耕种土地、不经营宅院,还能赚大钱,会带坏淳朴的种地农民。

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完全从事商业贩卖,不耕种田地的人才会被定义为“贾人”。

类似周勃、樊哙、灌婴等生意人,如果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同时还能亲自耕种田地,就不算贾人,不受身份歧视。

我们也容易理解为什么朝廷会特别痛恨商贾。

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

这段当时的俗语可谓把商人对帝国朝廷的威胁解释得淋漓尽致。

不管朝廷政策怎么“重农”,农民积累财富远不如商人快。

商人钱多就能搞到很多土地,商人越多,土地价值越高,商人手里的土地就越多。

到时候不种粮食的人拥有最多土地,让成千上万种粮食的农夫为他们打工,朝廷的威信岂不是就大大降低了?

秦帝国和战国列强最大的特色就是朝廷对臣民身份的绝对控制。(见链接:《计划身份

要控制臣民身份,就要将臣民身份与其财富牢牢绑定,而当时最大的可增殖财富无疑就是土地。

朝廷需要最大限度控制土地,商人无疑是影响朝廷控制土地的最大障碍。

故而各国朝廷都对商人进行最严格的限制和打压。

你做生意,做买卖可以,但必须以你亲自种田并交完该上交的实物租税为前提,说白了就是你只能兼职。

可能有朋友会问,那些高爵高官似乎也不用亲自种田吧?

咳,高爵高官那都是自己人,肉烂都在锅里,和商人哪能一样呢?

汉时不许商人及其家属进编制,对商人收2倍算赋。

然后就是商贾律里不许穿丝制衣物,不许使用兵器和骑马,这个规定背后大有文章,先掠过不提。

对比下秦帝国和战国列强,商人不许进编制是共有的,算赋是汉帝国独有,二倍算赋这个不好比较。

但秦和战国列强对商贾那咬牙切齿的痛恨,把他们当低贱炮灰往战场上扔的律令,似乎汉初找不到。

要到近百年后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时期,才恢复对包括商贾在内的几类贱民的適戍。

而且秦帝国时还有更过分的:

城父蘩阳士五(伍)枯取(娶)贾人子为妻,戍四岁

里耶秦简一份戍卒档案显示,戍卒“”来自城父(今天的安徽亳州)。

他因为娶了一个商人的女儿为妻,被判戍边四年。

戍边就不能劳作养家,还要做苦役,和现在的服刑其实差不多。

仅仅因为娶了商人的女儿就要判刑四年,可见秦帝国对商贾的歧视政策之严酷!

以现有资料似乎找不到汉帝国时商人有受到如此严酷对待。

当然了,找不到不代表一定不存在,要比较汉与秦的商人政策,还需要更多维度。

前面说了,朝廷痛恨商人的根因在于朝廷谋求对土地的绝对掌控。

因此土地政策对商人地位无疑会有很大的影响。

现在已出土了非常多的秦简,我们找不到任何秦时允许土地买卖的律令。

那我们可以判断,即便秦时存在一些私下的土地交易,至少法律层面是完全禁止土地买卖。

再加上秦时明确规定商人不许立户,不能拥有土地,商人在土地所有权上被完全边缘化。

但汉时似乎就有所不同:

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

汉武帝时出了政策,说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属名下不得占有土地。

这似乎说明,汉武帝以前,商人可以占有土地。

而且即便汉武帝收紧商人政策,也是对有市籍的商人,没市籍的不受影响。

不过也有很多学者说,汉武帝出的这个政策不代表以前商人就可以拥有土地,也许只是再次强调。

而且从《张家山汉简》出土的《二年律令》来看,工、农、士都有授田相关律令,独独不见商人的。

说明汉初应该还是承袭秦制,商人不能立户分田。

我们认为,即便汉帝国在律令上不许商人拥有土地,实际上这个规定也几乎无效。

因为汉初出现了明确的允许土地在一定范围内买卖的律令。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

这条说的是不许买和自家原有宅院不相邻的宅院,也就是说相邻就可以买。

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这条是说你把朝廷分给你的宅院卖了以后,朝廷不会再分一套给你。

代户,买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

这条是说买卖田宅时有关单位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超过一天罚金二两。

上面都是《二年律令》里的法律条文,说明汉初对土地买卖已基本松绑。

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强贱买民田宅数千人。…上笑

史书明确记载萧何为了自污强买几千百姓的田宅,这在秦帝国时期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可以把其与王翦自污做个对比。

这些史书中的史料也可以充分说明汉初相对于秦帝国在土地买卖政策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土地买卖一旦放开,得利最大的必然是商人,所以我们在《二年律令》中能找到以下律令: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

这条是对借用他人名义立户,从而给田宅过户的人进行惩罚。

也就是说如果商人真的不允许立户的田宅,也完全可以借用他人名义。

虽然帝国禁止这样的行为,但大地主通常都不自己耕种田地,所以这类犯罪实际上很难查获。

通过土地买卖这一关键政策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汉时商人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可操作空间相比秦帝国要大很多。

我们不要忘了,刘邦还下令允许民间自行铸钱。(见链接:《货币战

铸钱需要原料,工具,人工和把钱流通出去的渠道。

很明显,在民间铸钱领域,商人相比其他人有很大优势。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对商人群体的直接政策还是在土地、铸钱等领域的间接政策,汉时对商人的态度比秦时要好很多。

说汉高祖刘邦“轻商”并不全面,不管主观意愿如何,和秦始皇对比,刘邦在客观上“重商”、“爱商”。

基于这个大背景,再看对商人穿衣骑马做出管制的《商贾律》就会显得很奇怪,其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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