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们姐弟俩共支付了母亲的住院费用15万元,个税汇缴时我们可以各按50%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医药费用支出是指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大病医疗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所以,您父母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能由您或兄弟姐妹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发〔2018〕41号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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