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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购买礼品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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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9问 


企业筹建期间购买礼品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去分析,第一,企业购买礼品送客户是否要视同销售,应缴纳什么税;第二,企业筹建期间是否应与正常经营一样对该赠送业务作同样处理。

首先关于企业购买礼品送客户是否要视同销售,应交什么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所以,企业将购进的礼品赠送给客户时,该物品的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不再属于企业所有,应对该业务作视同销售处理。这里要注意的是视同销售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析,最终视同销售不一定会产生额外的应纳企业所得税。

好了,我们再来看筹建期。

什么是筹建期,简单说企业筹建期就是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的期间。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

在筹建期发生的购买礼品送客户的业务支出,在财务上是作为开办费处理的,不涉及到税,而且不同的会计制度处理是不一样的,新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是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而在税务的角度上看,虽然企业处于筹建期,其赠送业务的发生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作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这样必然会导致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但无论如何作账务处理,笔者认为发生本问的赠送业务时应按正常经营时的视同销售进行税务申报处理。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筹建期的业务接待费的税收政策要把握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税总公告2012年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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