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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小于3万元的,可享受免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堤围费。月销售收入大于3万小于10万元的,要全额交增值税、城建税,但可享受免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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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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