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工伤职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标准的工伤赔偿金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财税【2012】40号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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