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在合伙企业不交所得税,而是将合伙企业应交税的利润所得按照合伙人的约定比例分给各个合伙人后,计算各个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先分后税”的原则。所以,即使公司合伙人一致同意不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人还是应按“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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