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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有税务风险?!
第693问 


没有签合同就是“四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有税务风险?!

答:“四流一致”是我们税收“三流一致”说法(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上增加了合同流。三流一致是来源于我们1995年的一份增值税文件(国税发【1995】192号),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我们税务部门在增值税实务管理中,要求“三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则不予抵扣。至此,“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认定标准问世,并且用“三流一致”来等同于对交易真实性的一种判断。但是随着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和增值税体系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营改增之后,这种简单的判断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了。所以,我们并不能简单的说没有签合同就“四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有税收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声明

问题来源于实务咨询,您可能对问题描述、文件解析、政策依据等方面有不同解读,欢迎留言批评指正、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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