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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深入探讨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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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3400字,阅读约需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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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笔名:金刚石

微信号:szz669669

邮箱:152787405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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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偶尔会看到一些小商店在秘密兼营瓶装液化气,甚至有些人会利用车辆到处流动销售,也许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会认为这样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属于正常交易,没什么问题。事实真的会是如此吗?请跟随笔者分享以下一个真实的案例,一起来共同深入探讨这种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背后会有何法律后果?

一、案例

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苏某权从2016年起在防城港从事贩卖液化石油气的活动,由于这两年生意不好,使得他将市场转移到了北海来。2017年4月起,在未取得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彬定村委会、北海铁山港区营盘镇黄稍村委会等地倒卖液化石油气。同年12月16日,其被当场抓获,当时在车上共有60瓶液化石油气。至被查获时止,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3000余元。

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在查清本案的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苏某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3000元。

来源: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二、案例剖析

以上这个案例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但如果相关监管部门再能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并把违法行为都能见诸报端,肯定对打击这种非法贩卖(销售)瓶装液化气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撼作用。因此,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深入探讨非法贩卖瓶装液化气背后的法律后果,以此警钟长鸣!

(一)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必须具备的条件

瓶装液化气由于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因此,对于经营瓶装液化气必须具备的条件,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可见,经营瓶装液化气必须具备这个条件: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二)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的法律后果

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会有那些法律后果?笔者认为,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的法律后果,应该根据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以及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权威部门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界定。

1、以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第三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而知,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即非法经营罪):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或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或一万元以下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或五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或十万元以下的。

那么,对于没有构成犯罪(即非法经营罪)的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到底如何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但值得探讨的是:如果行为较为严重(如重犯),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后,是否应该会同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对行为人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这个问题显然已经成为处罚时务必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2、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条规定得知,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对于瓶装液化气经营来说,国家一直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国家规定相应的许可证而从事的经营活动都属于非法经营,甚至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如何界定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依照相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权威部门的司法解释来综合分析,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是否非法经营?本罪的经营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即属于非法经营,如没有取得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这是定罪的前提条件。

(2)是否故意?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3)是否情节严重?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该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例如,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第三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来判断。

因此,一旦依照以上条件界定为非法经营罪,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而知,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对于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来说,如何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是否故意?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如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仍然重犯),而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2)是否实施了危险方法?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危险方法,而对于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而言,实施危险方法主要表现在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方面。也就是说,如果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的数量已经导致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便可以认定已经实施了危险方法。

(3)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就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来说,要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且储存的数量和环境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便可以认定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此外,不管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束语

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大,极其容易引发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应当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处理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违法案例时,相关监管部门决不能抱着容忍的态度,应该积极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此加大违法成本,形成强大的震撼力,对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提供前提条件。同时,建议广大瓶装液化气用户要刷亮自己的眼睛,在购买瓶装液化气时应该先查看经营者是否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千万不要购买。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打击非法贩卖(经营)瓶装液化气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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