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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生效,燃气企业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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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28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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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金刚石

微信号:szz669669

邮箱:152787405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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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号立场)

笔者按:2019年9月1日,《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即《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规章)已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反垄断执法将会更加频繁、更加严厉。从实践中看,燃气领域,特别是燃气企业一直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对象。显然,《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后,将会对燃气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燃气企业应该积极应对。

那么,燃气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这显然将会是众多燃气企业急切需要了解的问题。为此,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重要条款

通过精心研读《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发现,涉及燃气企业的是《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这两部规章,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这部规章主要涉及燃气管理部门。所以,就个人认为,《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后,以下规章的相关条款属于影响燃气企业较大的重要条款:

1、《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重要条款剖析

从综上所述“重要条款”看,不论燃气企业是犯“实施垄断协议”垄断行为,还是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处罚显然都是一样的:一是燃气企业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燃气企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燃气企业垄断行为的处罚更严厉了,燃气企业一旦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将面临高额的处罚!就拿罚款来说,处罚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如国内有些燃气企业的年度销售额高达数十亿元甚至近百亿元,一细算显然是一份惊人的罚单!足以能够让一个正常运转且效益极好的大型燃气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关门。从近年来曝光的案例看,已经有好几家燃气企业收到了金额高达数千万的罚单。比如,201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宿迁某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直接按照反垄断法处罚了上一年度经营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总额达到2505万元。当然,也许有个别财力雄厚的燃气企业能经受得起没收违法所得和高额罚款的风险,但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显然比没收违法所得和高额罚款更重要。因为一旦燃气企业的声誉受损,其经济效益肯定会大步下滑,甚至陷入困境。

可见,反垄断行为的处罚对燃气企业影响相当大,严重的将会影响燃气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应对措施探讨

从综上所述看,《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燃气企业垄断行为(如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空前严厉,直接影响燃气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燃气企业应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才能从本质上规避企业陷入垄断行为而受高额处罚,从而保障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1、定期开展“垄断行为自查”活动

长期以来,不少燃气企业错误地认为,自已依法亨有燃气特许经营权,便理所当然具有垄断的权利。因此,一些燃气企业便利用特许经营的垄断权利从事垄断违法行为,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违法行为较为常见,如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等。但是,《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后,反垄断执法将会更加频繁、更加严厉,燃气企业显然很难躲得过执法了。

因此,燃气企业要理清当前的形势,应该在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垄断行为自查”活动,及时发现企业的垄断行为,及时整改。但值得注意的是,垄断行为的认定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为了提高企业自查的正确性和全面性,建议燃气企业在开展“垄断行为自查”活动时,最好能够聘请一位资深的专业律师协助自查。

2、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在燃气工程安装方面存在垄断行为

2019年6月27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

不难看出,该《意见》发布后,城镇燃气工程安装市场将会全面放开,这无疑将会触动众多燃气企业的神经线?但是,该《意见》又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显然,在燃气工程安装方面对燃气企业来说又是风险重重?其实,近年来就有被查处的案例,如下:

2016年12月30日,原江苏省工商局对宿迁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出高达2505万元的罚单,也与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的垄断行为有关。

2017年1月,黑龙江省物价局发现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甘南县人民政府、肇源县人民政府涉嫌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均与燃气工程安装相关。

可见,在燃气工程安装方面将会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应当引起燃气企业的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在开展“垄断行为自查”活动时,应该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在燃气工程安装方面存在垄断行为。

结束语:总之,《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后,反垄断执法将会更加频繁、更加严厉,燃气企业唯有理清当前的形势并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有效应对《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以至于能够从本质上规避企业陷入垄断行为而受高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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