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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的录音和录像,如何审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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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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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完整性是重点,审查能否反映双方真实、完整的交谈经过、冲突经过。


作为定案根据的视听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没有剪辑、增加、删改、篡改、伪造等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年)相关规定,视听资料经过剪辑、增加、删改,就属于不完整的情况,则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有限,能否充分证明案件事实需要慎重审查。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在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中,控方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找其亲戚、朋友、同事,并指使同案人陈某帮其找亲戚、朋友做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二人名义及借用其亲戚、朋友、同事等人的名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编造使用资金理由,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小微贷款共计84笔,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经过转账由被告人周某实际控制并使用,除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外,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挥霍。控方认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被害单位提交了7段录音,作为证明周某在贷款逾期后与银行协商还款事宜情况,证明周某系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存在通过违规材料骗取贷款的事实。该7段录音被控方当作重要视听资料证据使用。
辩护律师审查该录音资料发现:其一,从合法性看,涉案的录音并没有来源证明,也没有提取、封存的笔录,提取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见证人见证、签名,涉案录音资料的来源不清晰。其二,从完整性看,该录音资料由几段分散的录音组成,录音并不连续,存在多次截取的现象,不具备完整性。
因此,辩护律师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这些录音资料取证程序不合法、录音资料内容不完整,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又如,在陈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陈某被指控纠集李某等多人到某个商城,以强拿硬要、横蛮无理的方式霸占管理权,影响商城各商户的日常营业、被害单位的公司物业管理以及地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卷材料中,有多份现场监控录像的视频截图,且已由证人签认。这些视频截图,被作为证明陈某等人剪锁、辱骂、搬桌子、拍摄、上锁、滋事过程的重要证据。此类视听资料以截图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这些视频截图能否完整呈现事实经过。
辩护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中并没有提供监控的视频原件,监控视频截图数量不足,并未反映双方真实、完整的冲突经过,各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无法得到完整呈现。因此,该视听资料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陈某等人寻衅滋事的事实。
控方认为,监控录像的截图已经清晰证明了陈某等人所实施的一系列滋事行为,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对于监控录像截图能否完整反映案发过程,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赖建东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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