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成,诚意金能要回来吗?
老王要卖房子一套,就联系中介,让中介找卖家。一天,正想买房的老左在中介那里看上了这套房子。老左就和中介签订了《二手房看房协议书》。看完房后,中介、老王和老左约见面详谈房价问题。
老左和老王约定,老左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购买这个房子,给他十天的筹钱时间。为保障日后交易顺利开展,老王要求老左先交3万元诚意金,该款在购房款中可以扣除。
于是,老左银行转账了3万元给老王,老王出具收条:今收到老左交来买房诚意金3万元,卖方如有问题,退还诚意金3万元给老左。
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双方买卖无法达成。
老左要求老王退还该笔诚意金3万元。
老王认为,收条约定,仅当卖方不想卖时,才需要退还3万元的诚意金,导致交易未达成的原因并不在老王,所以不需要退还。
无奈之下,老左诉至法院,要求老王退钱,并偿还利息。
在这个案件中,诚意金是否需要退还?既要考虑约定,也要考虑法律规定。
首先,从双方该约定来看,仅有收条,且约定不明。收条仅写明如卖方有问题,需要返还3万元诚意金,但是并没有约定买方毁约,是否需要返还。
更何况,收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协议。依据该收条也无法推定,该诚意金的法律性质。所以,依据收条,无法解决是否应该归还该笔诚意金的问题。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诚意金是否需要归还,取决于该笔诚意金的法律性质。诚意金并非法律概念,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诚意金作出明确规定。
诚意金是否需要退还或者双倍返还,得看双方是否有明文约定诚意金是不是法律上的保证金、订金、押金等性质。在没有明确约定的诚意金性质的情况下,很难利用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并没有约定诚意金具有定金性质,该诚意金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即买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如果买方违约不买卖,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卖方反悔,则应当双倍返还的定金。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老王收取了诚意金,但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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