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最怕什么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成为现今办案过程中,非常必要的一种操作。排除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口供。绝大部分案件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都回避不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为什么有这么多的有罪供述呢?
这就是排非的初衷!而答案无非就是:因为被侦查人员说着说着绕进去了、因为侦查人员以取保候审为条件要挟我认罪、因为侦查人员威胁说不认罪就抓我家人、因为侦查人员不让我睡觉、因为侦查人员对我拳打脚踢、因为侦查人员对我吊飞机、因为侦查人员一直敲打我的手指头、因为侦查人员讯问时长时间固定我的体位置……总之对我进行了刑讯逼供、变相肉刑。
此前就有一个案件,一审时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但是法院告知不需要开庭前会议这么麻烦,直接在开庭时作为质证意见提交就行。结果,效果可想而知,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一份口供都没有排除!
到了二审,我们也申请排非,法官还是没有理会。
二审开完庭后,法官找到我们,让我们再提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于是,我们就诧异地听法官的,再申请一个。
法官再开一次庭,专门针对非法证据问题。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性应该很高了,法官主动觉得证据有问题,让我们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然而,开庭时,检察官出具了两份相当致命的证据:检察院办案告知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讯问笔录。
第一份证据,办案告知卡中显示,“办案人员是否向你告知过你的权利、义务和办案纪律?”被告人回答“是”;“办案人员是否有侵权和违纪行为?”被告人回答“否”。
这份证据旨在证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这次讯问,是合法合规的。
然后,第二份证据: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向检察机关认罪了……
问:现有证据证实,……你是否认罪?有无异议?
答:我认罪,但是金额大概是30万,不是50万。
问:还有没有补充?
答:没有。
问:以上作答是否属实?
答:属实。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相关口供就不需要排除。
检察院的这种做法,也称之为证据清洁原则,对辩护效果的杀伤力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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