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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副卷的那些事

法院把合议庭讨论的过程、审委会讨论的过程、甚至领导的批示,放在一本案卷中,这本卷就是副卷。

副卷记载的是真实的判决书形成过程,但被告人和辩护人,都不能看到。想想也觉得别扭,判决书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它是如何产生的,却有不为人知的一面。

笔者曾经接触过几次副卷。

某传销案件,一审判决罪名成立,判处缓刑。我们去中院阅卷,正好是在法官的办公室阅卷,法官有意无意地将副卷单独拿开,放在一边,让我们看其他案卷。我们随后翻看了一下副卷,才发现,原来,一审法院曾经向中院请示过这个案件,中院口头答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最好在一审了解。其实,这也就是,传销金额几十亿,仍然会被判处缓刑的原因!

我们如获至宝,本案证据确实存在重大问题。但也很气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还非得判决罪名成立呢!

在某再审案件,我们代理服刑人去申诉,去到某法院要求阅卷,法院给了我们正卷,我们要求查看副卷。法官特别严肃地找我们聊了聊,“最高院有规定,副卷是不能查阅的。几年前,我们院还开过大会通报批评副卷被查阅的事情。这是非常严肃的事情!”

因为副卷的这种保密属性,有时候会发生比较尴尬的事情:判决书没有载明,因此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上诉,以为法院没有评价、认定某些情节,但是二审法院翻看副卷发现,早已经认定了,只是没有记载在判决书而已。

案件一、一审判决中没有对被告人的立功情节予以评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构成立功的,于是提起上诉,要求认定立功。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确实有立功表现,但是,原审在副卷相关材料中肯定了其有立功表现,原审根据全案犯罪情节,认为不宜因立功从轻处罚。故原审未在判决中对立功予以评价,虽然不当,但并未因此量刑不当。二审判决予以纠正,但没有予以改判。

案例二、一审判决书中没有认定被告人具有从犯情节、退赃情节,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判决书未载明原审被告人系从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副卷中的量刑评议表载明,原审法院审理时已经根据省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被告人系从犯减少了30%的基准刑,但在判决书中未予明确不妥,且原判也未引用从犯的法律条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我们认为,关于案件的所有材料,都应该允许被告人、辩护律师查看,这样才能更体现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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