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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公司股权转让,妻子能要求转让无效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另外,《民法通则意见》也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所以,在夫妻财产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往往会认为家族企业虽然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但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否则要求无效。

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很多法院会这样来分析:

其一,公司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故二人出资成立公司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股权即为夫妻共同共有。

其二,工商登记中,虽然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股权份额不对等,但该股份约定,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之便利需要而进行的名义上的约定,其经济价值在于便于运营公司,其法律价值在于使股东人数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所以,无论工商登记中各自所占股权份额,均不能改变全部股权由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属性。

其三,夫妻财产纠纷,评判股权变更的效力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名下股权,能否让受让人知道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这是需要评判的。如果能推定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则有效。

其四,受让人是否善意。若受让人在签署该协议时的心理状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去恶意签署协议的理由及表象,则应将其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因此,如果受让人有理由相信,该股权转让是转让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受让人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则股权转让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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