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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案件的律师调取证据,有何依据?

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往往需要调取分案处理的同案人的相关案卷资料,或者调取其他相关案件的案卷资料。这些资料如果掌握在公检法机关,虽然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实践中辩护律师几乎没有可能调取得到。

因此,辩护律师一般都会联系相关案件的经办律师,向他们调取相关案件的案卷资料:例如起诉书、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等。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起诉书、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案卷资料是绝密的,非法泄露就意味着执业证不保!因此,辩护律师对于案卷资料,通常保持极其谨慎的态度,不愿意向同行提供案卷资料。

辩护律师向其他律师调取有关证据,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法律依据明不明确呢?其实是非常明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

上述规定非常明确,辩护律师可以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向其他律师调取相关案卷资料时,当然也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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