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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到庭,能开庭吗?

刑事案件是不能缺席审判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到案,接受法院的审判,并在开庭中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最后陈述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比较特殊,会产生争议。

黑社会性性质组织案件,往往包括很多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走私罪、非法按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所有的被告人都被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是,其他犯罪都只有部分成员参与。有的具体犯罪,跟很多被告人完全无关,甚至是被告人加入之前就已经发生的。

例如被告人E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但是,其他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等,都跟他没有关系,他加入之前,这些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了。

那么,争议的问题产生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具体犯罪举证质证阶段,被告人E是否要到庭呢?能否发表质证意见呢?

有一种观点(控方观点)认为: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这些罪名,公诉机关并没有指控被告人E,跟被告人E无关,被告人E不需要到庭,也不能对该部分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人的律师也不能对这部分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另一种观点(辩方观点)认为:

首先,这是程序的问题、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问题。虽然单个犯罪跟被告人E没有被指控,但他是本案的被告人,具有被告人身份,要为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他有在场参与权,也有发表质证的权利,他没有到场,诉讼程序是不完整的,被告人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其次,单个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成部分,是评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关系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成不成立,因此,当然影响到被告人E的权利,被告人E当然应该到场,有权发表质证意见。

还有一种观点(控方观点)认为:

其他被告人可以到场,但是,他们只能听,不能表质证意见,这样也满足了他们的在场权。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庭审中,这个争议问题经常都会遇到。

仔细分析这几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毕竟每一单犯罪事实,都关于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是否成立的问题,进而直接关系到所有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罪责大小。因此,所有被告人当然都有权在场、有权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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