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结束后,被害人提起了民事诉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被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陪床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约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原告的损害结果,被告的伤害行为和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发现被告存在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赔偿项目,判决赔偿原告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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