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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就是从犯,不认罪是主犯?!

主从犯的区分几乎是每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都会提出的辩点。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指的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被告人。因此,犯和从犯的区分,就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确定的。

无疑,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标准应该只能有这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认罪认罚捆绑主从犯认定的情况。
例如,在我们经办的一个走私案件中,公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从犯的量刑建议。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从犯可以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出7年的量刑建议——只要认罪认罚,就可以认定为从犯情节。
被告人觉得量刑建议太高,没有接受认罪认罚,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是货主,是涉案物品走私进来的最终受益者,是主犯,不是从犯。
很糟糕,一审法院判定是主犯,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
这就很尴尬:认罪认罚就认定为从犯,不认罪认罚就认定为主犯。
这显然是不妥当的。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标准,是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而是否认罪认罚,是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的问题。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就认定为从犯,也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差,就认定为主犯。
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这种情况:将主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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