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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例剖析:单位犯罪认定及辩护的四个思路
很多犯罪行为,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自然人的处罚则相对轻很多。例如合同诈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等犯罪,个人和单位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差很大。即使是在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中,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同,但对自然人的罚金刑也是有区别的。认定单位犯罪,对个人不一定判处罚金;即使对个人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也会相对较低。这对被告人的权益影响是比较重大的。单位罚金数额较高,但缴不起罚金对股东个人影响不会太大。如果个人罚金数额高,没有缴纳完毕,则会严重影响减轻、假释。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并不知道这些法律知识,常常出现自己对责任大包大揽的情况。
例如,在官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官某没有意识到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一味地将责任拦在自己身上,试图保护他的公司和员工。结果讯问笔录显示如下:
问:你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
答:我与XX公司合作帮中山余某代进XX货物的事情是我的个人行为,没有使用XX公司实施,这些活动与XX公司没有关系。我是XX公司的法人,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作都是由我安排或者是在我的授意下进行的。这件事情跟公司无关,跟其他员工无关,我是责任人。
后来官某才逐渐明白,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直接影响他的量刑档次,影响他要在监狱坐牢多少年。恍然大悟才亡羊补牢,向侦查人员解释清楚这其实是公司的单位犯罪,他的公司是正常运作的公司,涉案走私普通货物所得利润,也归单位所有。讯问笔录部分内容大致如下:
问:在你通过XX将中山XX的货物从香港走私入境的事情中,你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的名义进行的?
答:是以XXX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如果用个人的名义,余某某、郭某某也不会信任的,不会委托我走私进口货物的。我是XX公司的老板,我做这些也都是为了公司,利润也是归公司所有,所以在帮他们将货物从香港走私进来的过程中,虽然他们有时会说我是官某,但其实是代表XX公司。
但是,由于已经有多次笔录稳定供述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在后期翻供认为是单位犯罪,可信度很难被认可,法院采纳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因此,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可能存在单位犯罪的辩点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分析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例如下列几点:
1、公司是否是正常经营的公司?
认定单位犯罪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如果这个公司没有正常经营或者犯罪行为发生时公司还没有正常经营,或者这个公司专门为了从事涉案犯罪活动才成立或主要业务就是实施犯罪活动,那么认定单位犯罪的前提就不存在。在可能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件中,侦查机关通常会问到这几个问题来确定是否为单位犯罪:什么时候注册成立了公司、为什么要注册成立、公司经营的业务有哪些、有没有实际开展过经营活动、通过什么方式收款付款等。
例如,在易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易某成立了一个公司,同案人供述和易某的该公司合作,将涉案货物运输入境。该案可能属于单位犯罪,办案机关为此向易某核实。讯问笔录部分内容大致如下:
问:香港X科技有限公司是什么时候注册的?
答:是在2015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
问:你为什么要在香港注册香港X科技有限公司?
答:就是为了和官某合作,方便将官某在香港的货物走私进到深圳才注册的。
问:你注册成立香港X科技有限公司后,除了和官某合作,该公司是否还有经营其他业务?
答:没有再经营其他业务,该公司在香港也没有雇请其他员工,实际上就是我一个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和官某合作。
问:香港X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该公司注册的经营业务主要是电子元器件贸易。
问:香港X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经营业务是否有实际经营活动?
答:从注册成立以来一直都没有开展过。
问:香港X科技有限公司的国内客户有哪些?
答:只有官某,我没做其他人的。
问:你通过什么方式收取和支付你和官某的业务相关钱款的?
答:我是用我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取或支付相关钱款的。
且不说涉案犯罪是否可能成立单位犯罪的争论,易某的供述直接将他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自认为个人犯罪。直到后来弄明白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他才开始解释,这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讯问笔录部分内容大致如下:
问:香港X科技有限公司,除了与官某合作,该公司是否还有经营其他业务?
答:有的。公司在香港还有一些业务,公司在香港帮客户派送货物。
问:帮什么样的客户派送货物?
答:就是我的客户在香港订购货物,我公司按照他们的要求在香港帮他们接受货物交给他们指定的收货人,然后向他们收取劳务费。
问:为什么你上次笔录说你是为了方便与官某的业务才成立香港X科技有限公司?
答:当时我记错了公司的注册时间,还有我是用XX的名义注册的公司,我担心如果说是公司会影响到他,所以我就说是我个人的行为,实际上我一直都是以香港X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官某做这些事情。
尽管易某非常努力地解释,但这些解释可能效果并不好,他可能会被认定为撒谎。在这种情况下,要认定单位犯罪,易某及其辩护律师必须提供很多证据来推翻他自己先前的供述,证明涉案公司确实是正常经营的公司、涉案走私普通货物行为确实是涉案公司的行为,获利也归该公司所有,易某及其辩护律师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作无罪辩解容易,但自证清白,是非常困难的。
2、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否混同?
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经营场所,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成为能否认定单位犯罪的考量标准之一。如果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往往会认定为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例如,在卢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卢某设立了公司,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用公司信息注册了网店,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期货交易。法院认为,客户的所有资金都转入公司账户后,都很快转入了被告人的个人账户中,被告人的资金和公司的财产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3、交易的名义,是个人还是单位?
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是单位的行为。因此,涉案犯罪行为,如非法经营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还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这也是能否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要素。
例如,在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曹某虽然注册了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侵权产品,但是,其实施涉案非法交易行为时,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对方交易的,而不是以其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法院认为,被告人是以其个人或其员工个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与刘某进行交易,并非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其仍属于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4、收益去向,归单位还是个人?
经济犯罪,说到底还是钱的问题。获益去向就是判断谁是犯罪主体的重要因素,获益归属于单位所有,则可认定为单位犯罪,归公司经营者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支出,则难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例如,在殷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辩护律师提出淘宝网店是公司经营的,这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被告人的自然人犯罪。法院认为,该淘宝网店虽然是公司注册经营的,但交易所获得的全部钱款,都进入了被告人及其妻子的微信账户中,利益归属于个人所有,没有归单位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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