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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怎么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始时间,该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四个特征同时具备,才算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四个特征同时具备之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算形成了吗?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的确定,直接影响全案被告人的罪责范围和罪责大小
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关系到哪些是组织犯罪的认定,进而直接关系到组织者、领导者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关系到各个具体犯罪行为的诉讼时效问题。
例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过去十年来(2009年至2018年),每年都实施一起犯罪行为。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从哪一年开始的呢?是2009年形成的,还是2018年形成的,抑或是这中间的某一年形成的呢?
这关系到组织者、领导者究竟该承担哪些罪名的刑事责任:
如果认定2009年形成了,那么组织者、领导者要对这十年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认定是2018年形成的,那么对于2018年之前的犯罪,只有他组织、领导、参与的,他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认定为中间的某一年,例如2014年形成,那么组织者、领导者需要对2014年之后的全部犯罪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2014年之前的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需要对他自己组织、领导、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逻辑上,“四个特征”同时具备之时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从逻辑上讲,只有当‘四个特征’同时具备之时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真正形成之日。
可见,只有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同时存在的时候,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
三、司法解释中,将‘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标志性事件’、‘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是认定形成时间的依据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
1、举行成立仪式或者类似活动的时间;
2、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标志性事件的时间;
3、首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从逻辑上讲,只有当“四个特征”同时具备之时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真正形成之日,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无法准确判断和把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是由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逐渐演化而来,会经历一个渐进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以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为时间节点,将‘恶’与‘黑’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会面临空中楼阁一般的困局,无法有效地通过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来充分反映该犯罪组织的行为特征以及社会危害。......为解决上述问题,《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出原则性规定,将‘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标志性事件’、‘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始事件的审查判断依据。”
四、实践中,法院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初不需完全具备四个特征
广东某法院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直至最终成为完全具备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方面特征的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渐进完成的过程,往往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时间节点,所以,认定一个犯罪集团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指的是它最终必须完全具备上述四个特征,而不是要求它在形成伊始就必须完全具备四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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