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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的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在这个传销案件中,公安机关2017年1月份立案侦查,后2017年2月份,该公司主动修改了公司的经营模式,取消了公司的提成和奖励制度,从传销电商平台变成普通的电商销售平台。2017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公司相关人员全部抓获归案,指控他们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勘验以及向阿里云调取了该公司的数据库,经过鉴定,在2017年2月份之前,公司的奖励模式是无限层级;2017年2月份之后,公司的奖励模式确实发生了变更,奖励的层级制度取消了。

在该案中,涉案传销犯罪是既遂还是中止呢?

被告人认为,他主动修改了公司的全部经营模式,取消了奖励制度,不再符合传销活动的层级特征。因此,即使构成犯罪,他也属于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其实,被告人认为犯罪中止的理由不成立。他虽然取消了层级奖励制度,但并不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被告人公司的传销行为已经发生、实施完毕,传销的犯罪结果也已经发生了。因此,被告人取消了层级奖励制度,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也已经全部完成了,传销的犯罪结果也已经实际发生了。涉案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了,不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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