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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信用社诉讼时效管理存在的误区
在常规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基层信用社对诉讼时效管理存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存在误区,个别社超时效贷款实际不断增加,大大增加了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给信用社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全诉讼手段单一,认为保全时效手段仅为发催收单、起诉、公证催收(邮寄),主张债权的方式简单机械,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检查中发现,对于债务人拒签催收通知的情况,个别信贷员仅在催收记录上记载借款人拒签,认为自己已经尽了催义务,就此了事,工作不够扎实,无法起到中断时效的目的。
        二、催收手续存在瑕疵,主要表现催收通知书上无催收及签收时间。检查中还发现个别信贷员采取用自制催收明细表,在催收情况栏,由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但无日期,无法确定催收时间,致使催收手续的合规性存在风险。
      三、认为在无法催收到借款人的情况下,有保证人催收记录可以达到保存时效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在连带保证中可直接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且始终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与主债务人相同的抗辩权。即只有保证人催收记录的做法无法达到保存时效的目的。
        四、还款业务流程不够严谨,存在操作风险。目前我联社对于个人还款多为记现金账,而还款证明单无借款人签字确认,对于已逾期贷款,最后一次还款记录并不能作为中断时效的有效证据,因为没有签字确认,就无法证明还款人就是借款人,从而不能起到从还款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作用。
        五、信贷员责任意识不强,对法律上的时效问题缺乏正确认识,自作主张,试图通过垫还小额还款已达到中断诉讼时效,实现保全资产的目的。如对于个别未进行有效催收的不良贷款,一些信贷员采取了自己用现金代替归还小额本息的做法,如归还30元、20元本金等。这种做法并不是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本人认可,无法作为保全诉讼时效的法律证据,致使部分不良贷款已经失时效。
        六 、催收记录保管不科学,缺乏灵活性。对于催收通知书一般要求是有信贷内勤专夹保管,实际上对于个别小额不良贷款户数较多的信用社很不适合。检查中发现一些信用社,催收记录专夹保管,但管理人却不知道到底哪些没有催收记录,只是有催收记录就放入保管夹内,对于已归还的贷款的催收记录也未单独抽出,无法起到监控效果。
以上误区,说明部分信用社法律意识淡薄,对诉讼时效的理解模糊,以经验指导工作,致使相关风险增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实际,建议加强以下方面工作: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认识,防止思想误区的消极作用,从源头上进行有效控制。
          二、催收手段要灵活合规,扎实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1、对于当前还款确实困难、本人又能承诺还款的借款人,第一,信用社可要求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内支付一定的利息或偿还一部分本金,并取得相关证据,如已签字收据、账户扣款等,例如:张某2008年8月10日未能与甲信用社就其逾期贷款达成还款协议,但于当日偿还了1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或当日仅还了10元的相关利息,并且借据上有李某签字证明还款属实字样。则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0年8月10日;第二,也可以通过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了新的还款计划(包括担保协议),或由借款人出具了延期给付申请书,则该延期还款计划或分期还款计划的最后还款日延期两年后的最后一天为诉讼时效届满日。例如李某贷款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一直未偿还本息。2008年7月10日,甲信用社与其达成协议,书面约定2008年9月30日还本金1万元及利息,2010年9月30日还清欠下的1万元本金及利息,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2年9月30日。
        2、对于下落不明的借款人,信用社可在时效期间内,除向借款人户籍地邮寄公证催收通知书外,也可以通过定期在传媒上刊发贷款催收公告,作为主张债权的方式。
        3、对于那些拒签贷款催收通知书,仅以有钱后就立即归还来搪塞信用社,企图将来以超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借款人,信用社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他人、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员或律师作催收见证或公证。并由有关人员签署书面证明,作为日后诉讼时的呈堂证供。也可将催收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4 、对于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本人确有还款意识,可由其签署贷款催收通知书或签订还款协议,以重新确认债权。
        三、加强业务基础管理工作,完善操作流程。
        1、对于逾期贷款现金还款时,应由借款人签字确认还款属实。
        2、推广扣收债务人账户利息或本金制度。目前借款合同中都有约定:贷款到期后,信用社有从账户扣款的权利。即使借款人账户上没有多少钱,也可通过扣收小额本金或利息,如10元等,就可以达到保全时效的目的。
        3、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不良贷款户数相对较多的信用社,应建立催收保全记录台帐,或者催收记录放置信贷借据资料下,便于有效监控不良贷款诉讼保全情况。
        4、催收通知书要素齐全,借款人签收时间应明确,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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