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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贷款新规谨防贷款资金挪用的几点建议

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简称“贷款新规”),其核心内容为受益人支付原则,即“实贷实付”,要求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从目前信用社的落实、执行情况看,由于受外部经济和信用环境的影响,加之部分信用社习惯于传统做法,贷款管理和流程控制不到位,导致一些借款户违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潜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一、贷款挪用的主要特征

一是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客户原欠贷款;二是贷款资金偿还向企业和个人的借款;三是贷款资金出账时的汇款(转账、提现)用途与合同用途明显不符;四是贷款资金用于客户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开支;五是贷款资金转入他行不能确定资金用途。

二、成因分析

1、对贷款新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贷款新规强调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要求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落实到贷款周期的每一个环节,它所赋予的内容同原来的流程管理是不同的。由于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对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学习不透、理解不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沿袭传统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办法,墨守原来的管理制度,“穿新鞋走老路”,不能有效践行贷款的全流程管理理念,“实贷实付”没能有效贯彻执行。

2、岗位职责不具体。贷款新规要求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但贷款新规实施以来,部分联社仍执行原有的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贷款新规实施后信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定,造成贷款管理中岗位职责不清的问题。

3、职责履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部分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和真实用途没做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部分联社业务部门满足于贷款操作环节的程序合理和资料齐全等表面形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能力、品质、诚信度,及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深、不严;其次是审批贷款的组织或人员不认真进行尽职审核,对贷款新规中要求的贷款分控原则执行不到位;再就是贷后管理薄弱、风险预警不到位。部分信贷人员“重放贷,轻管理”的思想依然存在,偏重营销业绩,忽视风险监控,对贷后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认真检查,纵容了企业挪用贷款资金情况的发生。

4、对贷款资金支付使用缺乏有效监控。少数信用社忽视贷款支付管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借款人可随意将贷款在行社、社社间同名账户上往来划转,有的甚至转往异名账户,造成贷款资金被挪用;同时,受传统“实贷实存”观念的影响,部分信用社员工仍存在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就是借款人的资金,只要借款人不违反协议规定用途,贷款人无权干预借款人怎样使用贷款资金的思想,加之后台合同签订和前台贷款出账两个环节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社支付贷款资金时,前台柜员对于支款用途与贷款合同明显不符的情况,缺乏有效识别和监控,在贷款资金支付环节上,柜员失去了对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最后一道防线。

三、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信用社各级业务部门应借贷款新规出台的契机,提高对落实贷款新规重要性的认识,准确理解、把握贷款新规要义,要更新风险管理理念,消除执行贷款新规会加重工作量、导致部分客户流失的错误观念,通过必要的操作系统及内部控制等手段,将传统“时贷实存”转变为新型的 “实贷实付”,以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2、加强宣传,搞好教育培训。信用社要认真开展对贷款新规的宣传,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客户的联系沟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贷款新规进行宣传、解释和说明,取得广大客户的理解和支持,让客户知晓贷款新规,提高执行贷款新规的自觉性。同时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位职工真正了解贷款新规、认识贷款新规,理解贷款新规实施对信用社防控风险的重要意义,真正从思想上维护贷款新规,行动上宣传贷款新规、执行贷款新规。

3、严格落实贷款新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信用社业务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贷款新规,根据贷款新规要求,结合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要针对信用社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对贷款使用、支付、贷后资金流向的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型的转变,提升信用社精细化管理水平。使职工操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避免因制度缺失而出现管理漏洞。

4、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强化贷款流程管理。为防范信贷风险,应严格按贷款新规要求,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特别是在重要环节要进行重点监控。一是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强调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细化的贷款用途,同时,信贷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二是严格执行实贷实付原则,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对不符合采取自主支付条件的客户,信用社必须坚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要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说明资金支付情况,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三是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严格按照借款人需求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贷款资金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四是强化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贷款的真实性,切实保护借款人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5、加大对借款人违规挪用贷款行为的处罚。要引导县级联社密切关注借款客户取得贷款后的资金流向,对那些挪用信用社贷款用途的行为,一经查实,信用社应立即收回贷款并给予加罚息的处罚,同时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记录该借款人的不良行为,降低其信用等级,以促使其增强信用观念。

6、加大内部检查、问责力度。信用社和联社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贷后管理力度,要求借款人对资金使用情况按约定期进行报告,信用社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以确认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按着有关规定,加大对贷款新规执行情况的突击检查力度和频率,对查出的问题要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检查监督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有力震慑违规操作行为,真正让贷款新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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