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的物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标的物为房地产的居多。案外人为购房人的居多。购房后,由于未及时办理房产证的主客原因,房子被查封,案外人必然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不排除对标的物的查封,其对抗查封有几点要素,需要掌握。
一、交付、二、支付全部房款(一手商品房贷款除外)三实际占用。
案外人异议得到支持的分析意见:
1、同为债权人,当优先保护购房人。
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同是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前者经判决生效确认之债,后者是成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债。优先保护购房人,即案外人的条件。就是以上讲的三点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十七条的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的买房人,通过赋予其优于普通债权的权利层级保护方式,实现对买房人利益的优先保护。购房人的债权因为是先履行的债权而应当得到优先保护;无过错的买受人对物权的期待权应当得到特殊保护。
2、案涉房屋当视为交付。以租代售的商铺买卖情形是很多的,收取租金当视为实际占有并控制房屋,不受正常的商品房验收、交接等常规手续的限制。
虽然案涉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具备交付条件。但是,根据被告于购房当日与某物业签订的《租赁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费用后将收房、装修事项一并委托给物业。买卖双方是否有正式的房屋交接手续,并不能成为认定被告是否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的标准。支付装修费,出租等行为,体现了其对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和支配的债的先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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