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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建设路上我们还要努力
宪法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制定,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法系广义上属于大陆法系,但更准确地说,我国致力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陆法系。美国宪法,全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其不仅是美国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更可以直接在法庭上直接进行引用。不同于像美国一样的英美法系,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典的立法基础,但并不具有可诉性。在现行宪政体制下,解释宪法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无权解释宪法也无权进行宪法司法,因此我国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中没有引用宪法条文的惯例。
记得当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齐玉苓案——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在齐玉苓提起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因在判决书中首次引用宪法条文进行判决而被称为中国大陆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但该批复在2008年《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中予以废止。
讲到这,还有一件不得不提的案子——洛阳种子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中将抵触上位法(《种子法》)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认定为无效,河南省人大认为这种行为实质是对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该案同样引发了深刻的宪法问题,当司法权与立法权发生冲突时,很明显地,立法权对司法进行了控制以及违宪审查的环节仍然有待加强。
我国宪法规定比较抽象,具有原则性,导致大家对宪法的关注并不多,但我们要时刻记得,我们的权利都是来自于宪法,我们都应该重视宪法。虽然普通群众的一般违宪行为可能不会受到追究,但其在道德层面及社会情感方面都是一种对我们的约束,我们的宪法有关建设还任重道远。我是劝人学法还爱普法的布鲁羊,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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