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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属于无效婚姻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与现行《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条款相对比,删除了《婚姻法》关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那么,《民法典》做这样的调整,又将如何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呢?下面,我们还是结合案例,对《民法典》上述修改予以分析。

第一、案例:

刘大哥与张女士结婚后,发现张女士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刘大哥该怎么办?

现行《婚姻法》背景下:

刘大哥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这时,有朋友们可能会问,《民法典》生效后,刘大哥该怎么办呢?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大哥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女士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第二、《民法典》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调整呢?

做出这样调整的目的在于,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重婚、亲属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社会危害性较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大得多。比如,重婚不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亲属结婚可能会导致婚后小孩畸形,影响人口质量。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效也是出于人口政策、社会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假设:刘大哥与张女士认识后,张女士提前告知了刘大哥其身患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刘大哥仍愿意与张女士结婚。

分析:那么,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刘大哥与张女士之间的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

分析:民法典生效后,即便张女士身患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要刘大哥愿意接受张女士,二人之间的婚姻有效。

第三、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

《母婴保护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指定传染病主要是指《传染病保护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疾病。

假设:张女士与刘大哥结婚前,不知道其已经患病,与刘大哥与张女士结婚后,张女士才发病,刘大哥还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分析:张女士在婚前,无法预见到自己已经患病的事实,并无隐瞒病情的故意。张女士并未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如实告知的义务,刘大哥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再假设:有可能婚前张女士已经知道自己身患疾病的事实,但婚前未发病,婚后发病(比如一些精神疾病)。刘大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时,张女士当庭否认其知道自己身患疾病的事实,怎么办?

分析:这就涉及刘大哥举证的问题了,比如,刘大哥能否提供张女士婚前患病的病例等资料,以证明张女士婚前就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知晓该事实。

综上,《民法典》处于尽可能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的立法本意,将具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由无效婚姻改为了可撤销婚姻。

现实生活中,如果男方双方婚前都坦诚相待,也就不需要《民法典》规定这些条款来救济受害方。也许,这就是人们常说到的,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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