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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川镇古梨园保护条例》请群众谏言献策
编者的话: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7日在官网发布公告,就
《兰州市什川镇古梨园保护条例》草案,请广大群众 谏言献策 。下面是公告全文:
关于兰州市什川镇古梨园保护条例的公告
公   告
为有效保护什川镇现有的古梨树资源,规范古梨园的经营管理活动,皋兰县人民政府拟提请兰州市人大以地方立法方式颁布《兰州市什川镇古梨园保护条例》。什川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等部门前期做了大量工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通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起草完成《兰州市什川镇古梨园保护条例(草案)》。现将《草案》公告如下,望广大群众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谏言献策,于5月20 日前将意见建议报县政府办公室。
联 系 人:徐 谋 廷
联系地址:县政府大院西楼311室
联系电话:0931-5721139
邮    箱:357538708@qq.com
皋兰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兰州市什川镇古梨园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古梨树资源,规范古梨树的管理活动,促进古梨树资源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行政区域内古梨园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梨园,是指什川镇上车、长坡、南庄、北庄四村古梨树的生长区域。
本条例所称古梨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梨树。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做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梨树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梨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梨树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梨树。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梨树的保护管理监督工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养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农业、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梨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来源】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梨树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古梨树修剪、施肥、浇水、喷药等日常管护措施支出以及抢救、复壮、资源普查、建档设牌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市、县财政预算;
(二)国家、省、市项目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七条【资金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梨树保护补偿机制,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梨树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梨树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梨树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梨树的保护水平。
第九条【鼓励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梨树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梨树。
县人民政府对捐献古梨树以及保护古梨树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劝阻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梨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梨树,对损害古梨树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一条【保护方式】古梨树保护实行园区界定保护、单株挂牌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
(一)古梨树保护园区由县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古梨树单株挂牌和分类分级保护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报县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布,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分级标准】古梨树及后续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梨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梨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梨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古梨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梨树的养护责任单位:
(一)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梨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在公路、河堤坝和水库渠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梨树,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在林业场圃、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古梨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梨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梨树,由承包人负责养护;
(六)农村宅基地和村民院落的古梨树,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住户负责养护;
(七)无人承包土地上的古梨树,或者承包人无力承担养护责任的,由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八)在城镇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梨树,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九)在古梨园从事农业生产承包经营、旅游开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对承包经营和旅游经营区域内的古梨树负责养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梨树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签订责任书】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梨树的日常养护,保障古梨树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梨树的行为,并接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古梨树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损伤或者人为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梨树进行抢救和复壮。
第十六条【挂牌保护】古梨树由负责认定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梨树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梨树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时间等内容。捐资保护、认养古梨树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梨树保护牌中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梨树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保护牌制作】古梨树保护牌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设计,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和设立。
第十八条【普查建档】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每3年对古梨树进行一次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梨树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损毁古梨树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梨树为支撑物;
(四)在距离古梨树树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梨树正常生长;
(六)其他损毁古梨树的行为。
第二十条【审批保护】在古梨园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砍伐古梨树;
(二)新修建(构)筑物;
(三)建设旅游项目;
(四)采石、挖砂、取水、取土、探矿、采矿;
(五)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二十一条【建设审批】建设项目影响古梨树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梨树保护方案,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古梨树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死亡确认】古梨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梨树。
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梨树具有景观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保护管理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古梨树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古梨园开发利用扶持政策,推动古梨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二)在财政资金扶持和项目争取上予以重点倾斜;
(三)规划建设古梨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四)保护和改善古梨树生长的生态环境;
(五)有计划地迁出古梨园内影响古梨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机构管理职责】古梨园保护机构在古梨树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年度发展计划和产业体系建设规划;
(二)监督、指导农户和园区经营者落实古梨树日常保护措施;
(三)依法查处破坏古梨树以及古梨树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技术培训;
(五)负责古梨树资源的调查摸底和监测;
(六)在古梨园内实施林木抚育、植被恢复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古梨树所有者、经营者在古梨园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按技术规范、标准对古梨树进行管护和利用;
(二)种植有利于古梨树生长的植物,施用有机肥;
(三)美化、净化古梨园园区环境。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古梨树利用应当尊重古梨树所有者的意愿,维护古梨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扶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梨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推动古梨树产业与旅游等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鼓励行为】对古梨树的利用,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栽植培育新的品种;
(三)投资参与古梨树保护和进行科学研究;
(四)投资建设古梨树庄园、专业合作社;
(五)开展古梨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梨树历史文化,打造古梨树景观和品牌;
(六)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梨树产品品牌,合理开发古梨树资源,培育古梨树资源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投资形式】古梨树利用,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
第三十条【养护不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规定,古梨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梨树损伤的,由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予以救治,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损毁保护牌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梨树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设置;逾期未恢复的,由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擅自砍伐移植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梨树,未构成犯罪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梨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砍伐一级古梨树的,按每株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古梨树的,按每株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古梨树的,按每株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其他禁止行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设置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梨树为支撑物、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梨树正常生长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梨树树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梨树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未审批建设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古梨树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梨树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擅自处理死树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梨树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监管部门、古梨园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古梨树造成危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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