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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探微】真假辨别之“名为买卖,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确认定案件性质和法律关系,是正确解开复杂纠纷谜团的不二法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名目纷繁的设备采购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采购供应合同等争议。在定量层面,相关争议涉及的合同文件可能并不繁巨,但对于争议合同的法律定性及如何据此妥当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则是其中的难点和关键。在此,本文拟对“名为买卖,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假辨别作简要分析,以供探讨。
类别
买卖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595条、第596条
《民法典》第788条、第795条
核心权利义务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主要合同内容
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律关系本质
标的物的有偿交换。
承包人利用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将人、材、机等生产要素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并对工程的成本、费用、质量、工期承担主体责任和风险。

以“名为设备买卖,实为机电工程施工合同”为例:
1、供方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供应和安装设备本身,并且相关设备还构成了工程项目如房建配套工程的不可分割部分,是相关工程正常发挥功能所必需;
2、供方不仅对设备本身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还对该设备相关的机电工程承担单独的验收义务和责任,如负责该机电工程的验收手续和验收资料等;
3、供方除交付、安装设备本身外,还对该设备与相关机电工程乃至整体工程项目的衔接、配合、试运行、工期、质量、成本等承担义务和责任,如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由供方提供施工方案、技术、劳务,并对工程的施工造价、质量、工期负责等条款。

裁判案例:(2021)赣10民终108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案涉《苗木采购协议书》虽然名为采购协议,但是合同中约定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栽植施工。苗木质量必须达到甲方工程要求,苗木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甲方相关验收和要求。关于验收标准,合同中亦约定由甲方施工代表、工程监理与业主单位共同对苗木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可见,案涉《苗木采购协议书》不仅包含供应苗木的约定,还包含苗木种植施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条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一审认定案涉《苗木采购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正确。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案例:(2018)鄂08民终900号
裁判观点:“关于合同性质。从卖方零陵科技公司与买方辰澳科技公司签订《耐火保温材料买卖合同》的合同内容看,合同不仅明确约定了沸腾炉工程所需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工程进度付款期限、工程质保期限等,同时还约定了由卖方提供施工方案、技术、劳务,其中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内容、工期、质量等。该合同名称虽为耐火保温材料买卖合同,实为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由卖方零陵科技公司提供原材料、技术、施工方案、劳务等并建设施工案涉沸腾炉筑炉工程,买方辰澳科技公司验收工程并支付工程对价,故该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将该合同性质认定为买卖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同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也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裁判案例:(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454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及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是完成建设施工工作的劳务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原材料代为采购、供应合同,但线峰在履行涉案合同时,不仅按约定供应原材料,还组织人员、提供机械实施了路面铺设的具体施工任务,双方当事人所履行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本案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案例:(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4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宏达公司与丁风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工业品加工合同,但合同内容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钢构件制作安装、电气、电力铺设安装、自动化及仪表安装调试等,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宏达公司关于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

注释: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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